申报合作基地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依法在我市注册满3年,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无社会信用“黑名单”记录的独立法人机构;
(二)研发方向符合我市科技优先发展领域,具有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渠道和长效合作机制,已制定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目标和可行的实施方案;
(三)国外团队在国际上有一定知名度,在合作领域具有国际领先的研究成果和科研实验条件,合作双方签署有长期有效的科技合作协议,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归属及权益分配、违约责任、争议处理方案;
(四)申报机构拥有稳定的科研团队,具备一定规模的科研实验条件,能满足联合研究的需要,管理体系健全,设有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能够为合作基地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和经费保障;
(五)合作双方已开展实质性科技合作,开发出多项具有明显市场竞争优势和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或新产品,在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共建海外创新载体及在海外设立或收购研发机构方面并取得明显成效。
依托在郑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等企事业单位可以申报。
为主动融入全球创新网络,在开放合作中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国际科技合作质量和水平,打造国家创新高地、开放高地。目的是充分对接全球科技创新资源,加强技术、人才、项目和研发机构的引进与合作,积极开展国外先进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完成国际知识产权转移,并产生相应科技成果和经济社会效益,构建具有本市特色与优势的国际科技合作体系,推动我市科技创新能力提升,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海绵城市各类铺装和蓄水设施等要素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未按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按以下情形办理:
(1)海绵城市相关要素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但实测相关指标满足规划许可要求,且相关内容符合相关规定、规范要求的情形,可办理规划核实;
(2)实测海绵城市相关指标不满足规划许可要求的,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予办理规划核实。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车位应按照规划许可的位置、数量(面积)和尺寸进行配建,未按规划许可要求配建的按以下情形办理:
(1)未按规划许可位置实施但是实际数量(面积)和尺寸与规划许可数量(面积)和尺寸一致,且不影响规划实施的,可办理规划核实;
(2)未按规划许可位置实施且实际数量(面积)和尺寸不满足规划许可数量(面积)和尺寸时,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整改后不影响规划实施的,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3)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位在某一期确实无法按照规划许可要求进行配建的,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后,可在同一建设用地范围内总体平衡;
(4)经规划许可的地上机动车停车位在实际配建时更改为地下的,该部分车位不得进行销售,并由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承诺。未按承诺实施的,记录为不良信用信息并纳入郑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