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在郑创办企业或开展创新成果转化。
(三)符合《郑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实施细则》中规定的A、B、C、D类人才的标准。
(四)聘用人才需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三年(含)以上聘用合同,并每年缴纳6个月(含)以上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或正常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创业人才需在我市创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两年在郑纳税6个月(含)以上的企业,为第一大股东且占股35%以上(不含技术入股)。
(五)A类人才年龄不作限制,B、C、D类人才年龄一般应在60周岁以下,有突出成就的可适当放宽。
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的对象是我市用人单位新引进或新培养的创新创业高层次人才。其中,新引进人才来郑工作时间须在两年以内,新培养人才取得符合分类认定标准的业绩时间须在两年以内。
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的用人单位是郑州市属事业单位和在郑州市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经营并在郑州市纳税的企业(含社会组织)。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根据河南省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河南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劳资〔2008〕6号)规定:
(一)高温津贴标准:每人每工作日10元。
(二)高温津贴适用范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夏季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第七条明确了我省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考虑的因素,包含职工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