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0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15日前,向市公安局行政审批办公室提出安全许可申请;1000以上、5000人以下的活动,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15日前,向属地分县(市)局治安大队提出安全许可申请。
本实施细则第四章明确了实行时间,即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本实施细则第四章对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实施细则第二章明确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四项登记,对具体登记所需提供证明、有效资料、办理期限及证明资料进行逐一明确。
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