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施细则第二章明确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四项登记,对具体登记所需提供证明、有效资料、办理期限及证明资料进行逐一明确。
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
本实施细则第一条明确规定,该细则制定的依据是《郑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