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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市级审核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市级审核设立的依据是什么?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九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2.《司法部关于学习贯彻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7〕138号):在设区的市的市辖区原则上不再发展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在农村按需有序发展基层法律服务队伍。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市级审核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市级审核的申报条件是什么?
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六、七、八、十、十三、十四条,《司法部关于学习贯彻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7〕138号),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品行良好;(三)身体健康;(四)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或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五)具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1)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具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3)具有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学历证书和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统考合格证明。(六)无下列情形:(1)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2)被开除公职的;(3)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4)曾因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5)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6)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并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七)在教育科研部门工作、民营企业工作或者务农的人员,经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可以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但在教育科研部门工作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不得兼职的除外。(八)只能向县、县级市、济源市申请执业,设区的市的市辖区除外。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市级审核 - 哪些人员申请执业应提交《(离)退休证》?
从事审判、检察、司法行政业务已满五年或从事人大、政府法制工作已满五年的执业核准申请人,应提交《(离)退休证》(附A4纸复印件1份)。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市级审核 - 学历认证如何办理?
如果执业核准申请人的学历证书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查询不到,可点击该网站的“学历认证”功能,依照网站规定办理学历认证手续,获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上报材料应附A4纸复印件1份。该网站显示,据教育部教学[2004]25号文件规定,“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是教育部授权开展高等教育学历认证工作的专门机构,其在河南省的学历认证代理机构是“河南省大中专学生就业服务中心”,(地址:郑州市农业路28号河南日报报业大厦23楼2304室,电话0371-65796015)。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市级审核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的申报条件?
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十五条规定:(一)与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二)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三)2018年2月1日以后,在县、县级市基层法律服务所新核准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通过变更执业机构到设区的市的市辖区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四)本人承办的业务或工作交接手续已办结;(五)本人与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六)本人无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违反执业纪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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