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对照标准认定外,还有专家评审认定和用人单位自主认定等两种认定方式。一是评审认定。对未列入认定标准、但取得“相当层次”业绩的人才,每年集中组织专家对其业绩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确定补充标准和对应人选。对新引进的拥有海外创业经验或国际知名企业任职经历的科技研发人才,根据人才研究领域、创新成果,每年集中组织专家评审产生人选。二是单位自主认定。在郑州市引进的新兴产业重大项目、龙头企业开展人才自主认定试点,对经审核备案的用人单位引进的科技研发人才实行自主认定。
郑州市高层次人才分为顶尖人才(A类)、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地方级领军人才(C类)、地方突出贡献人才(D类)。其中:A类主要面向诺贝尔奖获得者、两院院士等全球顶尖人才;B类主要面向国家重点人才计划入选者、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进步奖等重要科技奖项一等奖获得者等国家级领军人才;C类主要面向国家重点人才计划青年项目入选者、国务院政府津贴获得者等地方级领军人才;D类主要面向省级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获得郑州市创新创业团队项目资助的团队带头人等地方突出贡献人才。
(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在郑创办企业或开展创新成果转化。
(三)符合《郑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实施细则》中规定的A、B、C、D类人才的标准。
(四)聘用人才需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三年(含)以上聘用合同,并每年缴纳6个月(含)以上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或正常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创业人才需在我市创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两年在郑纳税6个月(含)以上的企业,为第一大股东且占股35%以上(不含技术入股)。
(五)A类人才年龄不作限制,B、C、D类人才年龄一般应在60周岁以下,有突出成就的可适当放宽。
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的对象是我市用人单位新引进或新培养的创新创业高层次人才。其中,新引进人才来郑工作时间须在两年以内,新培养人才取得符合分类认定标准的业绩时间须在两年以内。
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的用人单位是郑州市属事业单位和在郑州市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经营并在郑州市纳税的企业(含社会组织)。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