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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许可(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许可)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许可(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许可)的实施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许可(挖筑鱼塘许可)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许可(挖筑鱼塘许可)在哪里办理?
办理地址:郑州市中原区(县)中原西路与图强路交叉口向北100米街道郑州市政务服务办事大厅三楼建设项目和社会服务综合受理区。交通指引:1.乘坐210路、37路、12路、12路区间车、S113到市政务中心站下车。2.乘坐地铁1号线西流湖站C出站口凯旋路换乘S170直达市办事大厅。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许可(挖筑鱼塘许可) - 申请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许可(挖筑鱼塘许可)证》应提交哪些材料?
1、防洪评价报告(报批稿);2、建设项目所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方案;3、申报单位申请文件;4、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5、项目建设依据(项目建议书等批复文件、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文件或相关产业政策文件);6、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许可(挖筑鱼塘许可)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许可(挖筑鱼塘许可)实施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此项审批的实施依据是什么?
1.《水法》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线缆、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三条: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在征得对该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因工程建设致使水文测站改建的,所需要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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