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充电设施规划管理的通知对新建项目电动自行车充电车位规划标准如下:
1.新建住宅区在商品住宅1.5辆/户、保障性住房2辆/户配置非机动车停车位的基础上,应按照每户不少于1个充电车位的标准配置充电设施,与住宅项目同步建成使用。新建大于2万㎡的商场、宾馆、医院、科研、办公楼、剧院、博物馆等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非机动车停车位中应配建不少于15%充电车位,与项目同步建成使用。
2.新建居住街坊宜集中设置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并配置充电设施。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建设应满足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地上非机动车停车设施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计算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地上非机动车停车设施造型设计应与主体建筑相协调,集约用地,造型简洁,美观大方,满足城市景观要求。
答: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充电设施规划管理的通知对新建项目电动汽车充电车位规划标准如下:
1.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其中不少于10%的车位应与住宅项目同步建成充电设施,达到同步使用要求。预留安装条件是指满足规划电动汽车充电符合要求的供配电设施应建设到位,电力线路可预留穿管敷设位置,达到充电电源接入条件,同时满足相关规划要求。
2.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其中,新建大于2万㎡的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5%。
3.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具备条件的,规划建设充电设施车位比例不低于15%。
(一)《郑州市社会保险登记表(开户)》;
(二)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批准成立证件、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或有关职能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五)其它有关证件、资料。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职)人员和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疗保险”)。本市行政区域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新入职职工,从单位为其开始缴纳医疗保险的月份的次月就可以享受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