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充电设施规划管理的通知对新建项目充电设施规划管理措施如下:
1.规划编制。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按照规划用地的用地类别、用地面积、建筑规模等条件,对充电设施的配套建设进行控制引导。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中,在“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章节中对“机动车停车、非机动车存车处”的建设控制引导,明确充电设施配套建设要求。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严格按照“充电设施规划标准”对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开展技术审查,在总平面图中明确配建充电设施、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的停车位数量和比例。严格执行配建或预留充电设施的比例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规划核实。将充电停放设施建设纳入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按照审批位置(面积)和充电设施数量进行核实,对发现建设工程存在未配建或未按许可要求比例配建的,要求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配置到位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手续。
答: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充电设施规划管理的通知对新建项目电动自行车充电车位规划标准如下:
1.新建住宅区在商品住宅1.5辆/户、保障性住房2辆/户配置非机动车停车位的基础上,应按照每户不少于1个充电车位的标准配置充电设施,与住宅项目同步建成使用。新建大于2万㎡的商场、宾馆、医院、科研、办公楼、剧院、博物馆等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非机动车停车位中应配建不少于15%充电车位,与项目同步建成使用。
2.新建居住街坊宜集中设置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并配置充电设施。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建设应满足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地上非机动车停车设施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计算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地上非机动车停车设施造型设计应与主体建筑相协调,集约用地,造型简洁,美观大方,满足城市景观要求。
答: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充电设施规划管理的通知对新建项目电动汽车充电车位规划标准如下:
1.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其中不少于10%的车位应与住宅项目同步建成充电设施,达到同步使用要求。预留安装条件是指满足规划电动汽车充电符合要求的供配电设施应建设到位,电力线路可预留穿管敷设位置,达到充电电源接入条件,同时满足相关规划要求。
2.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其中,新建大于2万㎡的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5%。
3.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具备条件的,规划建设充电设施车位比例不低于15%。
(一)《郑州市社会保险登记表(开户)》;
(二)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批准成立证件、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或有关职能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五)其它有关证件、资料。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职)人员和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疗保险”)。本市行政区域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