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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 - 生产建设项目自主验收责任主体是谁?
《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2017年11月13日)第二落实生产建设单位主体责任,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四)报备验收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 - 哪些生产建设项目需要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2.《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生产建设单位应在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后、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分期建设、分期投入使用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相应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 - 生产建设项目自主验收都需要公示什么内容?
《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2017年11月13日)第二落实生产建设单位主体责任,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四)公开验收情况,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通过其官方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建设项目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用地审核 - 需提供资料清单中“直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指的是那个部门?
需提供资料清单中“直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指的是河湖库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建设项目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用地审核 - 建设项目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用地审核的实施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六条:“防洪规划确定的河道整治计划用地和规划建设的堤防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经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区核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划定为规划保留区;该规划保留区范围内的土地涉及其他项目用地的,有关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规划保留区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应当公告。前款规划保留区内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工矿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前款规划保留区内的土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防洪规划确定的扩大或者开辟的人工排洪道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有关地区核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划定为规划保留区,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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