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體
登录
选择部门
全部
市发展改革委
市教育局
市科技局
市工信局
市民族宗教局
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
市司法局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市资源规划局
市林业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城建局
市住房保障局
市城管局
市交通运输局
市水利局
市农业农村局
市商务局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市文物局
市卫健委
市退役军人局
市应急局
市审计局
市政府国资委
市市场监管局
市体育局
市统计局
市粮食和储备局
市医保局
市国防动员办
市园林局
郑州公积金中心
市市场发展中心
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 - 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实施主体是哪里?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令第412号)第173项规定,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
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 - 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设定的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第八十一条:本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由规定。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项目审批 - 此事项申请条件是什么?
1.占用国家所有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建设项目已经具有该项目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3.拟兴建的替代工程应与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效益相当;经实地勘察并经专家论证确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占用者同意按照新建被占用等量等效替代工程设施的总投资额缴纳开发补偿费以及赔偿因该占用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4.必须征得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具有该工程设施管辖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5.原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受益范围内无矛盾、无争议;6.若涉及第三方利益的,必须征得第三方的同意;7.替代工程设计方案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和勘测单位编制完成并通过市水利局组织的技术审查。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项目审批 - 办理此事项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1、占用灌排设施申请表2、项目可研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3、占用灌排设施补偿项目申报文件4、占用灌排设施补偿项目设计文件5、与被占用灌溉设施的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利益相关方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项目审批 - 此事项实施依据是什么?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修改)附件第170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28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备注:仅取消水利部审批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仍然保留。《农田水利条例》(国务院令第669号)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确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与取用水的单位、个人或者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协商,并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1
4
5
6
7
8
9
10
18
共 89 条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
网站标识:4101000002
豫ICP备05012610号-1
豫公网安备 41010202002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