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验收采取现场验收和审查验收两种形式:
3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取现场验收方式,由市科技局相关业务处室或受委托机构组织专家组,通过听取项目情况汇报、专家质询、现场考察、专家评议等程序,形成专家组综合验收意见。
30万元以下(含)的项目一般采取审查验收方式,市科技局相关业务处室或受托机构组织专家,通过审阅材料,形成验收意见。根据验收工作需要也可采取现场验收方式。
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项目验收申请书。
2.项目任务书或项目申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经费预算申报书。
3.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4.涉及项目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及相关财务数据报表。
5.财政科技资金支持额度50万元以上(含)项目需提供项目专项审计报告(科技专项有专门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6.专利、软件著作权、发表论文等科研成果证明材料,以及项目应用、推广或产业化的有关证明材料。
7.其他与项目实施有关的材料。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计划任务完成后或实施期限到达后3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不能如期验收的项目须由项目承担单位在执行期结束后1个月内提出延期书面申请,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项目延期只能申请一次。
凡是列入市级科技计划并进行立项,且获得市财政资金事前资助或事后补助的项目均需要进行结题验收。非科技计划立项的奖补类项目不再组织结题验收。
中心和实验室应采取独立的管理体制,具备条件的建成独立法人或独立核算的科研实体,成立管理委员会,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组织制定相应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配套的内部管理制度。
鼓励中心和实验室建立健全创新激励机制和分配机制,采用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等激励方式,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