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绵城市各类铺装和蓄水设施等要素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未按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按以下情形办理:
(1)海绵城市相关要素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但实测相关指标满足规划许可要求,且相关内容符合相关规定、规范要求的情形,可办理规划核实;
(2)实测海绵城市相关指标不满足规划许可要求的,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予办理规划核实。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车位应按照规划许可的位置、数量(面积)和尺寸进行配建,未按规划许可要求配建的按以下情形办理:
(1)未按规划许可位置实施但是实际数量(面积)和尺寸与规划许可数量(面积)和尺寸一致,且不影响规划实施的,可办理规划核实;
(2)未按规划许可位置实施且实际数量(面积)和尺寸不满足规划许可数量(面积)和尺寸时,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整改后不影响规划实施的,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3)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位在某一期确实无法按照规划许可要求进行配建的,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后,可在同一建设用地范围内总体平衡;
(4)经规划许可的地上机动车停车位在实际配建时更改为地下的,该部分车位不得进行销售,并由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承诺。未按承诺实施的,记录为不良信用信息并纳入郑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绿地应按照规划许可位置与面积进行配建,未按规划许可要求配建的按以下情形办理:
(1)未按规划许可位置实施但实测绿地面积满足规划许可绿地面积,情节轻微且不影响规划实施的,可办理规划核实;
(2)未按规划许可位置实施且实测绿地面积不满足规划许可绿地面积或擅自将公共绿地围挡的,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整改后不影响规划实施的,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3)确实无法整改的,由行政执法部门按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执行。
实测建筑间距、建筑物长宽尺寸、建筑退让用地界限、道路红线等有关间距离与规划许可要求数值相比,误差值小于等于0.2米的,且有关距离最小数值满足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可办理规划核实;误差值大于0.2米的,满足建筑日照标准和消防通道要求且不影响规划实施的,可办理规划核实,不满足上述要求的,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确实无法整改的,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建设工程实测建筑高度与规划许可的建筑高度允许一定范围的误差。建筑高度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1)20米以内(含20米)的建筑部分,允许误差为1%;
(2)20米以上的建筑部分,允许误差为0.5%。
建筑高度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可办理规划核实,有限高控制要求的,须同时满足限高要求;建筑高度误差超过合理误差的,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日照分析,结论满足建筑日照标准、限高要求的,可办理规划核实。建筑高度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或其他限高要求的,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