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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变更(水权变更) - 办理取水许可证水权变更是否收费?
不收费。
取水许可变更(水权变更) - 取水地点在郑州市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范围内的,能否办理取水许可证水权变更?
可以办理取水许可证水权变更。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项目审批 - 此事项实施依据是什么?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修改)附件第170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28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备注:仅取消水利部审批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仍然保留。《农田水利条例》(国务院令第669号)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确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与取用水的单位、个人或者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协商,并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项目审批 - 办理此事项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1、占用灌排设施申请表2、项目可研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3、占用灌排设施补偿项目申报文件4、占用灌排设施补偿项目设计文件5、与被占用灌溉设施的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利益相关方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项目审批 - 此事项申请条件是什么?
1.占用国家所有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建设项目已经具有该项目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3.拟兴建的替代工程应与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效益相当;经实地勘察并经专家论证确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占用者同意按照新建被占用等量等效替代工程设施的总投资额缴纳开发补偿费以及赔偿因该占用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4.必须征得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具有该工程设施管辖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5.原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受益范围内无矛盾、无争议;6.若涉及第三方利益的,必须征得第三方的同意;7.替代工程设计方案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和勘测单位编制完成并通过市水利局组织的技术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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