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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 - 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设定的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第八十一条:本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由规定。
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 - 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实施主体是哪里?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令第412号)第173项规定,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
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 - 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适用范围是什么?
是指水库、拦河闸坝(含橡胶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河道整治工程、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许可 -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许可的实施依据是什么?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2018年修正)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渔塘许可 -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渔塘许可的实施依据是什么?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2018年修正)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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