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包括技术专家、管理专家、财务专家和风投专家等四类专家。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限期6个月整改。整改期满后1个月内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对整改后验收合格的项目,涉及分期拨付资金或后补助资金的,按照80%核拨相关资金;对整改后仍不能通过验收的,按项目中止处理,已拨付的经费,项目承担单位应上缴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经费,未拨付的经费不再拨付。
项目验收采取现场验收和审查验收两种形式:
3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取现场验收方式,由市科技局相关业务处室或受委托机构组织专家组,通过听取项目情况汇报、专家质询、现场考察、专家评议等程序,形成专家组综合验收意见。
30万元以下(含)的项目一般采取审查验收方式,市科技局相关业务处室或受托机构组织专家,通过审阅材料,形成验收意见。根据验收工作需要也可采取现场验收方式。
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项目验收申请书。
2.项目任务书或项目申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经费预算申报书。
3.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4.涉及项目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及相关财务数据报表。
5.财政科技资金支持额度50万元以上(含)项目需提供项目专项审计报告(科技专项有专门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6.专利、软件著作权、发表论文等科研成果证明材料,以及项目应用、推广或产业化的有关证明材料。
7.其他与项目实施有关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