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按照文件中的材料清单提供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包括必要件14项,非必要件2项。其中非必要件中的临时用地初审意见,是需要报市自然资源部门审批的临时用地的要件,由开发区、区县(市)初审后出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主要针对特殊复杂情形的临时用地申请,具体视情况而定。另外,需申请人编写的临时用地申请
按照文件规定,申请临时使用土地的,向具有审批权限的自然资源部门申请,由市、区县(市)、开发区自然资源部门分级审批。具体情形包括:区县(市)、开发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辖区内不涉及占用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审批;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区县(市)、开发区涉及占用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审批;临时用地跨辖区的,应由各开发区、区县(市)分别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市自然资源部门审批。
临时用地的申请主体为已审批、核准、备案建设项目的主体单位或施工单位,地质勘查主体单位。
本文件的创新点主要在于强化文件的实操性,从文件内容来说,主要分为五部分,其中:第一部分、第二部分沿用自然资规〔2021〕2号文件内容,主要阐述了临时用地的使用范围、选址要求和使用期限。第三部分规范临时用地申请与审批,主要是根据部、省文件内容,结合我市实际进行了细化,明确临时用地申请的资料要求和市、县两级的审批权限。第四部分落实临时用地恢复责任,主要是对临时用地使用后的恢复管理、验收工作进行明确。第五部分严格临时用地监管,主要是按照部、省文件对批后监管相关内容进行职责分解,强化临时用地的批后监管工作。
为规范和严格临时用地管理,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自然资源部印发了《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做好临时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豫自然资办明电〔2021〕54号)。为贯彻落实好临时用地管理工作,我局起草制订了《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郑自然资发〔202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