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合作基地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依法在我市注册满3年,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无社会信用“黑名单”记录的独立法人机构;
(二)研发方向符合我市科技优先发展领域,具有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渠道和长效合作机制,已制定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目标和可行的实施方案;
(三)国外团队在国际上有一定知名度,在合作领域具有国际领先的研究成果和科研实验条件,合作双方签署有长期有效的科技合作协议,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归属及权益分配、违约责任、争议处理方案;
(四)申报机构拥有稳定的科研团队,具备一定规模的科研实验条件,能满足联合研究的需要,管理体系健全,设有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能够为合作基地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和经费保障;
(五)合作双方已开展实质性科技合作,开发出多项具有明显市场竞争优势和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或新产品,在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共建海外创新载体及在海外设立或收购研发机构方面并取得明显成效。
依托在郑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等企事业单位可以申报。
为主动融入全球创新网络,在开放合作中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国际科技合作质量和水平,打造国家创新高地、开放高地。目的是充分对接全球科技创新资源,加强技术、人才、项目和研发机构的引进与合作,积极开展国外先进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完成国际知识产权转移,并产生相应科技成果和经济社会效益,构建具有本市特色与优势的国际科技合作体系,推动我市科技创新能力提升,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根据郑政办〔2021〕31号文第四条(二)2017 年以来非首次享受市级研发费用补助的企业,其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与以前年度已享受财政补助的研发费用最大值相比须实现正增长;根据郑政办〔2021〕31号文第五条(二)对 2019 年以来非首次享受研发费用补助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 非企)及医院,其上年度 R&D 经费支出额与以前年度已享受财政补助的R&D经费支出额最大值相比须实现正增长。
根据郑政办〔2021〕31号文第五条,补助经费由单位采 取自主立项方式用于科研活动,立项文件应当及时向郑州市科技局进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