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郑政办〔2021〕31号文第四条(二)2017 年以来非首次享受市级研发费用补助的企业,其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与以前年度已享受财政补助的研发费用最大值相比须实现正增长;根据郑政办〔2021〕31号文第五条(二)对 2019 年以来非首次享受研发费用补助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 非企)及医院,其上年度 R&D 经费支出额与以前年度已享受财政补助的R&D经费支出额最大值相比须实现正增长。
根据郑政办〔2021〕31号文第五条,补助经费由单位采 取自主立项方式用于科研活动,立项文件应当及时向郑州市科技局进行备案。
根据郑政办〔2021〕31号文第四条,对企业自有资金研发投入部分,依据上年度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数额,按照存量补助和增量补助累加给予最高 1000 万元的补助。